“最低價中標”這根指揮棒危害甚大-最終機會導致“餓死同行、累死自己、坑死甲方”
發布日期:2020-06-23 瀏覽次數:2231
最低價中標 這根指揮棒危害甚大——最終機會導致“餓死同行、累死自己、坑死甲方”
1.危害較大
容易導致優汰劣勝, 埋下安全隱患,影響企業創新的積極性。
——“最低價中標”助長以次充好,導致產品和工程建設質量下降,優汰劣勝。
“很多地方招標,原料一噸8000元,可項目中標價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,很多正規企業根本沒辦法做,結果是造假的勝利,做優的出局。”
國內招標壓價嚴重,可產業鏈上每個環節都還要賺錢,因此上下游企業都在千方百計挖掘“價格低廉、質量過得去但不是特別好”的產品來投標。“最低價中標”往往就是犧牲質量來賺錢。
——“最低價中標”極易引發偷工減料,甚至埋下安全隱患。
今年3月,西安地鐵爆出“電纜門”事件,劣質電纜竟然在多地地鐵投標中暢行無阻。“奧凱電纜的中標價已經嚴重低于成本,可它中標肯定是為了賺錢,那就只能偷工減料了。”
“沒有哪個企業愿意參與‘最低價中標’,但是現在市場環境被擾亂了,產業鏈從下游向上游惡性傳導:不壓價,中不了標;中了標,產品質量往往下降。”
——“最低價中標”影響企業創新研發的積極性。
“最低價中標”對于創新型企業很不利。“我們研發費用高,定價自然就高,盡管藥效好,但是招投標上非常吃虧。”
“最低價中標”很少考慮投標企業的產品質量,更不會去考慮技術水平如何。“我們曾去浙江競標一個項目,招標方就要求是‘最低價中標’,根本不要求品質和運營。這樣的招標制度,怎么能有轉型升級?又如何鼓勵企業投入創新?”
“包括‘最低價中標’在內的壓價競爭危害非常大,擠壓的不僅是企業效益,也是持續創新的投入空間。”
2.為何風行
擔心“說不清”,規避“履職風險”, 導致一些地方傾向于“最低價中標”。
■ “招標方普遍認為,價格低不犯錯誤”
那么這個企業“人人喊打”的“最低價中標”,從何而來呢?
“最低價中標”的法律依據是《招標投標法》。我國《招標投標法》規定,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(一)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;
(二)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,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;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。”
此外,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》第二十九條也明確規定:“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、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。”